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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過世失資格無權繼承應騰退
2016年1月19日,出租人某危改辦公室和承租人劉某簽訂了一份公租合同。合同第九條約定:劉某在租賃期間死亡的,合同自行解除,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經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標準的,可在重新簽訂公共租賃住房合同后,繼續承租該房屋。上述合同附件三“承租人家庭成員情況統計表”顯示小劉為承租人劉某之女。
2017年1月17日,房屋所在的某區住房保障辦公室向危改辦公室發送了一份取消家庭住房保障資格通知書,聲明小劉已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條件,稱已作出取消該家庭住房保障資格的決定,請危改辦公室按照租賃合同相關約定處理。隨后,危改辦公室訴至法庭,要求小劉騰退涉案房屋。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公租合同解除后,作為共同居住人的小劉未取得家庭住房保障資格,未與危改辦公室重新簽訂合同,故此小劉已經無權占用該房屋,其繼續占用該房屋構成了對危改辦公室物權的妨害,據此判令小劉騰退房屋。
小劉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主張劉某雖已去世,但自己作為共同居住人對該房屋依然擁有承租的權利,并在庭審中提交了其與丈夫的離婚判決書,認為自己無任何收入,現又已離婚,符合申請公租房的條件,因此請求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危改辦公室的訴訟請求。
北京一中院審理后認為,涉案公租合同明確約定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