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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校教練酒駕出事故 主張羈押期誤工費
沈某是某駕培公司教練員,2013年8月26日21時許,沈某未戴安全頭盔,醉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 毫克/毫升)駕駛無證普通二輪摩托車,沿路由北向南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撞上陳某某駕駛的小型越野車,造成沈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因無法查實事發時雙方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的情況,故未作出事故責任認定。事發后沈某被送至醫院醫治,于2013年9月12日出院,共支出醫療費 萬余元。
2013年10月,沈某起訴至惠山區法院,要求陳某某承擔賠償責任。2014年4月,法院判決確認沈某應承擔70%事故賠償責任,陳某某應承擔30%的責任。同時,沈某因在該交通事故中構成危險駕駛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惠山法院判處拘役兩個月。
2014年4月,沈某再次訴至惠山區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和陳某某父子支付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賠償費用。
【審判】
羈押期間客觀無法獲得收入 誤工費不應支持
該案的爭議焦點為:沈某在誤工期限內被羈押時誤工費是否能得到認定。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沈某被羈押期間的誤工費不應得到支持。
法院審理查明:自2008年5月起,沈某就職于無錫市某駕培公司,為該公司轎車教練員。事發后,該公司未向沈某發放任何工資或獎金。2013年11月1日,沈某被該公司辭退。沈某從事的職業屬職業技能培訓教育行業,該行業2012年度江蘇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為61156元,即 元/日。2013年12月3日,沈某因在該交通事故中構成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處拘役兩個月。因先行羈